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,提高实验教学质量,更好地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章 概述
第一条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旨在通过实验,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、基本技能、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。
第二条 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,承担实验教学任务,负责开发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,完善实验教学指导书和实验教材,安排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准备人员,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。
第三条 吸收科学技术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,努力创新实验教学思路,改革实验教学方式,更新实验教学内容,不断提高教学质量,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。
第四条 坚持严肃认真、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,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,培养学生初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。努力做到教书育人、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。
第五条 创造条件向师生开放实验室,发挥中心辐射功能,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。
第六条 大力强化实验设备的自制研究、实验教学和管理的学术研究,努力开展学术、技术交流活动,活跃实验教学和管理的学术氛围。
第二章 教学文件管理
第七条 实验教学计划。根据教务处的统一安排修订教学计划,明确开设实验课程的目录、门类、学时、学分等;
第八条 实验教学大纲。中心开设的实验课程必须要有教学大纲,教学大纲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:
1.阐明本门实验课的教学特点及培养学生实验能力方面的地位、作用和应达到的基本要求;
2.明确实验项目(包括必做和选做)、学时分配,规定每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具体要求;
3.确定实验教学的考核方式及评分标准等。
第九条 实验项目。选择实验项目的原则是:
1.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总要求;
2.既注重基本技能的训练,又着眼于能力的培养:
3.项目类型力求全面,又具有创新性,综合性、设计性实验应占实验项目的80%以上;
4.合理选取创新性项目;
5.注意前后课程的相互配合,贯彻因材施教;
6.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实验兴趣;
7.兼顾条件的可能性和投资的可行性。
第十条 实验教材。实验教学均应编写或选用实验讲义、指导书、操作规范;制作或选用必要的微课程视频等。其内容应包括实验基本目标、方法、步骤、主要设备的结构原理及使用方法、重要的提示及参考文献资料等,并力求有新意和特色。
第十一条 注重实验教学文件的存档,包括本课程、本专业实验教学的文件;典型教案及标准实验报告;实验教学方面的经验以及实验项目、实验开出率及成绩统计资料等。同时还要注意收集相关课程发展信息、趋势及实验教学改革的经验和动向的资料。
确保以上材料都上传至在线平台,这是虚拟仿真实验课程开设的基础。
第三章 实验教学组织
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前的准备
1.初始化。在线学习平台上创建学生帐号,完成已往历史文件的归档和清理。
2. 实验教学文件更新。修订实验教学大纲,修订实验教材或指导书(在线提供PDF文档学习),修订统一格式的实验报告模板。并在平台上完成更新。
3.实验物质条件准备。检查、整理、调试仪器设备;准备材料、工具,并保证供电、供水、供气线路和通风系统畅通。
4.实验教学备课。实验课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备课,明确该次实验的目的、要求,熟悉实验原理、方法、步骤及装置,并完成在线平台上的数据更新。
对于初次担任实验教学的青年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,必须先熟悉在线平台的使用方法,熟悉已有的课程资源,试讲、试用,达到要求后方可向学生开出并参加实验指导。
5.学生预习。学生在实验前通过在线平台和实验教材的要求进行预习,领会实验的难点,掌握实验的原理、方法及装置,写出预习报告。
第十三条 实验课的教学
1.各门实验课的教师上第一次实验课时,必须结合本中心的具体要求讲解规章制度、安全事项等;
2.严格考勤,对无故缺席的学生以旷课论处。对请假缺做实验的学生,须另行安排时间予以补做;
3.实验中需要录制微课程,用于简明讲解本次实验的原理、方法、要求和主要仪器设备、软件的原理、结构及使用方法等;
4. 教师要确保在线平台中的内容与现场教学的内容的同步更新,提供数字化的资源,辅助学生完成虚拟仿真实验。
5.实验中,尽量让学生独立操作,独立思考。指导人员要加强在线指导,以确保学生的有效学习;
6.实验完毕后,教师、实验技术人员须填写当次《实验教学工作日志》,如有使用仪器设备,教师或学生须填写《仪器设备运行记录》。
第十四条 实验报告的编写或实验作品的制作
学生应按课程规定的要求,认真独立完成实验报告或实验作品,并在线提交;实验教师应及时、认真评阅实验报告或学生作品,并按成绩评定的有关规定评出成绩。如发现弄虚作假,按考试作弊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的考核
中心开设的实验课程原则上不进行书面考试,教师可按照课程教学目标,自行设计考核方式,一般可以选用在线测试、实验报告、随堂操作、设计制作等方式,结合学生平时实验情况,综合评定课程成绩。
第十六条 中心定期组织教师座谈和学生座谈,进行实验课教学质量的评估、监控、干预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。
2011年6月18日